烟草零售市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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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附件 烟草零售市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烟草零售市场(以下简称零售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检查行为,提高市场检查工作水平和效率,建立和完善“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零售市场检查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烟草零售户(以下简称零售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零售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有关案件,维护零售市场秩序。 第三条 零售市场检查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检查零售户守法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核查零售市场涉及的行业内部违法违规经营线索; (三)收集零售市场各类有价值的信息,及时汇总建档,挖掘重大案件线索; (四)开展零售市场中的许可管理,发现无证经营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五)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为零售户及社会公众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条 零售市场检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分别包括分析(Analysis)、计划(Plan)、检查(Check)、处理(Deal with)(简称“APCD”)四个环节(表1)。 第五条 各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机构设置,为专卖管理检查人员配备计算机等设备,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快建立、扩展零售市场信息数据库,积极研发信息化工作平台,为零售市场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工作指引是对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展零售市场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工作指引,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方案,不断创新市场检查的具体方法,拓展信息来源渠道,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检查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 分析(Analysis) 第七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应当从多种渠道获取零售市场有价值的信息,通过信息分析,发现零售户异常问题,带着问题上市场,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分析环节主要包括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和发现异常问题三个子环节。 第八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应当利用以下渠道获取信息: (一)系统数据提取:直接从各业务管理系统中提取零售户基本信息、订单信息和案件信息等; (二)巡查走访采集:在常规服务走访、市场巡查中收集零售市场有价值的信息; (三)投诉举报受理:从零售户、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中整理获得有关信息; (四)其他信息来源:从专卖内管部门、营销配送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上级部门交办等渠道获得信息。 第九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重点获取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表2): (一)基本信息:零售户的基础管理数据和相关扩展信息,主要包括零售户的许可证相关信息、业态、供应类别、所处商圈或地段、主要业务关系、停歇业状态及变更时间,零售店经营者的籍贯等; (二)订单信息:零售户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的动态信息,主要包括订单总量、订单总价、订单结构等; (三)案件信息:零售户守法经营的情况,主要包括案件发生频率、案件情节、涉案卷烟数量及金额、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应当重点使用以下方法对获取的各类市场信息进行分析: (一)客观分析方法:主要用于分析订单数据等定量信息,一般需要使用软件分析。具体方法有: 1. 对比法:选定一定时间区间,与市场或特定范围零售户群体的平均水平对比,发现波动较大的异常情况; 2. 排序法:按数值大小排序,把处在最外延的异常零售户呈现出来; 3. 筛选法:选定某一标准,根据标准发现特定的异常零售户; 4. 关联法:将零售户之间分散的信息进行关联,发现隐藏的线索。 (二)主观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定性信息,以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主动分析为主,辅助应用软件。根据对零售户的日常检查交流,对其形成整体认识,进行感性分析,作出综合判断。 第十一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发现异常零售户,预判异常问题的性质及可能的原因,提出需要检查的问题。 第三章 计划(Plan) 第十二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根据分析环节发现的异常问题、其他渠道反馈的情况、上级交办的任务等,确定检查对象,选择适当的检查方式,安排检查时间,制订周详的检查计划。 计划环节主要包括确定检查对象、选择检查方式、安排检查时间和审核检查计划四个子环节。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主要来自信息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零售户。举报投诉涉及的零售户、专卖内管部门或上级提出的需要进行核查的零售户也应列入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应当根据零售市场异常问题的特点,运用适当的技巧,灵活选择常规检查、暗访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核查问题,发现线索。 第十五条 明确检查对象、确定检查方式后,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应当作出检查时间安排。对于信息关键要素明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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