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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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 PAGE 2 夏津县供销再生资源有限 公司 章 程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夏津县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成立夏津县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夏津县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华。 第二条 公司住所: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苦水村88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报废汽车、汽车废件、废旧金属等废旧物资回收。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额 认缴比例 实缴额 实缴比例 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货币 人民币500 万元 100% 人民币500 万元 100%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届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时,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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