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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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税人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1号) (二)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 (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55号)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1、对个人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十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73号)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有: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第二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第三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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