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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汇兑等传统支付结算业务收费研究
作者:熊敏杰
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西省南昌市分行
摘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意为起中介作用的业务,指银行不动用或少动用自己的资产,主要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或佣金的业务, 具有风险小、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虽然中间业务还包含代理、租赁等其他业务,但支付结算手续费却是中间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银行支付结算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规范和拓展支付结算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已得到广泛认同,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更显得必要和紧迫。
关键词:支付结算 服务收费
一、浅议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 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 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支付结算办法对支付结算中基本的重要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第六章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银行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 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 凭证工本费等, 这些规定,有较强的实施性和实用性,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应以此为中心加以规定, 以促进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 适应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求平衡,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金融货币的特殊企业, 是通过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业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实现自身盈利的, 没有盈利, 将无法生存, 在贷款企业效益下降, 贷款不能如期收回, 靠经营存贷款业务实现盈利非常困难的情况下, 银行则要考虑结算服务收人, 开拓银行中间业务搞创收,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是其收人的一部分, 所以支付结算收费标准是一不可忽视的问题。支付结算办法中的结算收费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 不能完全适应经济金融改革新情况的需要, 有待于研究改进, 例如银行汇票结算, 代理付款行接到持票人交来的汇票, 解讫通知时, 要认真审查, 若汇票不符合要求,发现有疑点的, 要向出票行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审查无误的分别不同情况作帐务处理。代理付款行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邮费这一成本。又如,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 付款人开户行, 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凭证时, 也要进行审查, 并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付款处理, 同样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邮费或电报费业务成本。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中第六章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上述两个行均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中未明确收费标准。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出现偏差, 将会影响银行办理某些业务的积极性。为了使收费标准适应结算业务的发展需要,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应加以改进, 其意见如下1.银行汇票, 出票行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加银行汇票工本费, 免收邮费。2.银行汇票, 代理付款行向收款人收取手续费加邮费。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收款人开户行向收款人收取手续费加单程邮费。
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公示
结算环节的内部隐患与外部风险并存。最近几年中, 由于结算纪律时松时紧, 结算制度执行不严以及业务操作人员素质不适应, 致使结算案件及结算纠纷时有发生。银行结算差错率故与案件大多发生在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 特别是处于核心位置的会计结算支付这一环节上, 影响了支付结算安全。《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 规范了票据行为, 保障了票据当李人的合法权益, 但某些规定也加大了银行结算人员审核和鉴别票据合法性的难度, 增加了风险,伪造、变造和利用票据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 票据纠纷案件较为严重。结算渠道“ 内梗阻” 与“ 外梗阻” 并存。
(一)相互截留、延压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 存在日终清算未了的现象
如对企业通过本系统汇入的款项不按指定账户入账, 对应转它行的资金采取强制和变通手法截留千方百计转入企业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凭证和票据传递不及时, 利用票据的有效期进行延压, 对应清算的它行凭证不及时提出交换, 对凭证不及时进账延误客户资金到账时间。
(二)代理客户或它行业务相互推俊
主要反映在代理解付跨系统银行汇票时往往以“ 头寸” 不足、资金调度困难等各种借口拒绝受理票据。结算工具的多样性与功能发挥的局限性并存。目前, 商业银行建立了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 同时还办理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结算工具的多样性适应了单位和个人进行货币支付清算的需求, 但票据功能发挥不够。
(三)票据化结算程度不高, 使用的范围不广, 票据结算业务量少
部分票据流通功能弱, 使用功能差, 支付兑现能力不强, 票据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结算制度的严肃性与执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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