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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目录一、不作为犯概述二、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三、不作为犯的违法性四、不作为犯的罪责五、不作为犯的未完成罪一、不作为犯概述(一)什么是不作为?(二)不作为的两种类型(一)什么是不作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能为而不为,因而造成某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方式。(二)不作为的两种类型纯正的不作为:刑法明文规定只有以不作为的方式才能实现的犯罪。不纯正的不作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具有防止义务的人,不为其应为的防止行为,导致发生与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实现构成要件情况相当的犯罪。即通常以作为方式实现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1. 纯正的不作为犯(1)遗弃罪(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丢失枪支不报罪(4)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玩忽职守罪等 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金云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金云华的儿子金仲刚因交通事故于1998年3月28日死亡。经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金仲刚亲属获得死亡赔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以及金仲刚的医药费、丧葬费等合计119 489.07元。该款由金云华女婿王志红等人领取后,交付被告人金云华夫妇。此后,被告人金云华与儿媳郑卫平为析产发生纠纷。同年8月1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永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金云华从其领取的赔偿款中析出补偿费、子女抚育费42 360元,给金仲刚之妻郑卫平及女儿金梦岚;婚前财产返还郑卫平;金云华及妻金梅菊提出的金仲刚生前所欠债务,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判决书同时驳回了金云华夫妇要求抚养孙女金梦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郑卫平向永康法院申请执行。1999年2月5日,永康法院向金云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金云华于1999年2月9日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逾期后,执行人员分别于1999年2月13日、3月15日、4月7日、6月3日等,多次到金云华所在村,向其讲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自觉履行,并邀请被告人金云华所在乡、村干部一同作其思想工作。但被告人金云华均以金梦岚应由其抚养及金仲刚生前借款未结清为由,声称“不满足要求就不履行”,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经法院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1999年7月19日,金云华被永康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于8月3日、8月1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司法机关对金云华多次教育、规劝,金云华仍认识态度较差,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还同时查明:金云华向交警大队领取119 489.07元赔偿款后,曾因其妻金菊梅患病,从中提取部分支付医药费,但仍有6万余元经金菊梅之手存入银行。裁判理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刑法理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不执行的行为。(1998)永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金云华理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金云华在向交警队领取赔偿款项后,虽有部分支出,仍不至影响其执行能力,但金云华却将其中6万余元交付其妻金菊梅存入银行。虽经多次教育、采取强制措施,仍以对判决内容有抵触情绪、与郑卫平矛盾较深为由,将既得的赔偿款项隐匿。其对抗法院裁判文书、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导致(1998)永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1)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乔秀云非法侵入住宅案 2002年6月21日早8时许,被告人乔秀云带着其儿媳张利红及同村村民阴艳花、乔建春等人,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爱枝家中,找李的丈夫赵文彪要账。乔秀云发现赵文彪不在家后,即向李爱枝要账,用沙发堵住门,不让李外出,并动手将李爱枝打伤。在李爱枝强烈要求其退出的情况下,乔秀云仍守候在李爱枝家中拒不退出,致使李爱枝无法正常生活。直至6月24日上午,在荥阳市京城办事处负责人及京城路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被告人乔秀云才离开现场。后经荥阳市公安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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