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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 准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 质量 监督 检验检疫 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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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6 污染物监测要求14
7 实施与监督1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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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炼制工业的技术
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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