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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物上代位权的概念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损失,保险人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权与保险追偿权不同的是:保险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而物上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产生物上代位权的情形 第一,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即取得了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付的制度。 分摊原则的概念: 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三种分摊方法的对比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营销系汽车营销教研室 回 顾 (重点) (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的种类;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说明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抗辩) 内容安排 (难点) (重点) (重点) (重点) 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例如:保险汽车低速行驶时撞伤一患有慢性病的行人,送医院治疗,一天后死亡。 用近因原则分析该事故可知:单纯的交通事故或慢性病都不会产生行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导致了行人死亡,因此,交通事故与慢性病均视为行人死亡的近因。但保险赔偿时,应确定两种因素对死亡结果的棋作用比例。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是指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因车祸撞成重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生而中断,虽然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除外风险——肺炎,但它发生在保险风险——意外伤害之后,且是意外伤害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是指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举例如下: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例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致损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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