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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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让方):渠县渠北乡庆丰9社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三善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段永庆 地址:渠县渠北乡庆丰村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土地流转方式甲方采用出租(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给乙方经营。 二、土地流转用途:农业。具体:种养植业及农业观光、休闲、疗养。 三、土地流转期限:18年。即从2011年5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流转土地内容、等级和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渠北乡镇庆丰村9社 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土地上的现有种植的青苗由农户自行清理完毕后将土地交由乙方经营。流转土地坐落方位简易图和流转土地明细表及农户面积花名册清单附后。 流转土地面积(亩) 流转土地块总数(块) 地块名称 面积(亩) 类型 等级 坐落 东 南 西 北 五、土地流转费用 2011年5月1日起,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 亩,甲方双方合同生效后,乙方即付给甲方每亩每年壹佰元租金。乙方具体使用甲方地块时付足甲方每亩每年(600元),田按每亩每年(800元)租金计算,(不足一年按月均租金计算)。 六、付费方式及时间 租期内,乙方按实际亩数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租金,结算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七、补贴的享受 1、若有国家和省、市、县对农民的普通性政策补贴(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水稻良种补贴等等),由甲方享有。 2、国家征占用该土地时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在村(社)全体成员所有,由该村(社)按政策处置;青苗补偿费及生产用临时建筑物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 3、在土地流转期内,乙方负责缴纳农业保险金,如受灾,上级给予土地的受灾补贴资金归乙方享有。 八、临时可拆除生产用建筑、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 1、乙方为方便生产可在租用土地范围内修建临时可拆除性生产用建筑。合同期满由乙方拆除复耕;逾期未拆除复耕的,由甲方处置,若有残值归乙方,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索。 2、合同期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 (1)归甲乙享有。 (2)由乙方拆除,并负责复耕。 (3)双方协商处理。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要求乙方按照约履行合同义务。 2、义务。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协调本地社区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地块上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保证合同期后能复耕;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全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乙方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流转土地的,依法解除本合同。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2)荒芜土地一年以上的;(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三、如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如调解后双方仍有异议,则由渠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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