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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的代理 主讲人:智盾品牌管理代理人 商标异议、复审、撤销等商标确权行政诉讼: 商标确权诉讼案件: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所做的裁定到北京一中院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及上诉案件。 (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第32条 (二)关于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第33条 (三)关于商标争议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案件(大争议)第41条第1、2款 商标争议案件(小争议)第41条第3款 (四)关于商标撤销或维持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如: 撤销三年未使用 商标行政确权案件的特点: 复杂、重大案件比较多,当事人比较重视。 诉讼时间长、很多案件都要打到最高院再审部分案件收费比较高 目前此类案件比较多,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有五、六万件,商标行政确权案件每年几千件。 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1、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2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程序: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做出决定 不服 该决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司法实践中主要理由: 绝对理由被驳回 (1)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2)有无违反《商标法》第10条、11条、12条规定; 比如:“田七”(牙膏) “傻子” “两面针”(牙膏) 《商标审理标准》规定,“标志经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唯一、长期、广泛、知名 消费者看到该标识是,能立刻与使用该标识的经营者联系起来 相对理由被驳回 (3)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主要是两个商标近似或商品类似 二、关于商标异议及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1、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3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2、程序:商标申请 商标局初审公告 (任何人)提出异议 商标局裁定;不服该裁定申请复审; 商评委裁定 向法院起诉 3、商标异议人(任何人) 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 4、实践中主要异议理由: (1)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条款; (2)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益; (3)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4)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5、商标异议复审与程序关系: (1)“重新审理说”:异议复审 (2)“行政复议关系”:驳回复审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3)现实意义:在异议复审时,可以提出新理由,提出新证据。 三、商标争议:当事人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 (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大争议”案件的类型及要点 1、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商标争议 (1)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理由:主要是基于绝对理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的,而不是由于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或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出于欺骗或不正当竞争; ①《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②《商标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③《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④ 以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3)争议人:此类型申请人资格为任何人 (4)争议时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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