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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南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2013年1月9日
第一节 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参建单位按法规、标准组成项目管理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任命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监理测量、质检、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建立质检机构,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鉴定。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一、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行为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项目法人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
(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审核、签发施工图纸,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2、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
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4、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 4.4.4条的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2.13条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5、《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三)施工单位质量保证
1、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标准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真实、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应当完备。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施工质量检查应做到班组初检、处(队)复检、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施工记录、质量评定表、检验单及其他备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按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单元(工序)工程验收评定手续应当齐全。
4、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应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及时进行处理。
(四)监督机构质量监督
1、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单位予以整改。
(五)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验收
1、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2、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工程可委托监理机构组织。验收程序必须规范,手续应当齐全。
3、施工单位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应符合规程要求。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复核。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
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6、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7、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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