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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及经费的管理,保护好学校财产,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使财产不受损失,经费使用合理,特制定财产及经费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购买物品首先必须由财产管理员填写物品申购单,经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
2.物品采购必须由总务处或学校校长(可指定专人)办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如需写报告或政府采购的,一律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3.物品购入之后必须凭有效发票,经财产管理员验收之后,通过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使用。
4.学校财产管理员接到物品发票之后,即刻登记物品验收登记簿。
5.各科室加强对本专用室物品的管理及使用,学校管理员应对学校的财产每学期进行检查,平时作好经常性的指导。
6.每学期对班级财产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比文明班级、先进班级的依据。
7.认真作好教师调离本校后的财产清理工作,认真进行审核、办理好交接手续。
8.学校物品借出本校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学校财产拿出校外。
9.借用学校物品必须凭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借条方能借用,用后必须及时归还。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10.学校财产如在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损坏的必须经财产管理员核准,经会计员开据发票进行赔偿。
11.每个学期各班的桌凳、黑板、教室的门窗、玻璃、墙壁等由学校点交各班主任负责,不准乱涂乱抹。期末统一清点交还学校,如有丢失或损坏,将追究赔偿责任,谁损坏谁陪尝,如是故意损坏的要加倍赔偿。如追查不出损坏人员或损坏原因的,由班主任负责赔偿。
12.学校的教学设施、体育用品等,全校教师都有管理的责任,如发现被破坏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提供线索,极积追查。如有知情不报或不提供相应的线索、不积极参加追查者,按师德方面的要求严加追究给予一定的处理。
13.学校的电器设备、音响设备、各种教具等实行专人管理,除自然损坏和一次性使用的以外,如有遗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14.按上级规定及要求,不得乱收费。
15.开学初财务人员应写出财务管理计划,期末写出财务总结,安排好假期护校安排。
16.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可分为现金、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修补好。赔偿现金标准如下:
(1)打破玻璃一块,赔款20元。
(2)损坏门锁20元。
(3)损坏凳脚一只,赔款20元,插销5元。新购桌椅板凳按120元一套赔偿。
(4)损坏桌脚一只,赔款50元。
(5)损坏凳面一张,赔款30元,多用插座10元。
(6)损坏桌面一张,赔款50元,桌面乱刻乱画罚款30元。
(7)损坏门一扇,赔款200元;窗一扇,赔款100元;黑板一块,赔款250元。
(8)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等公物,视情赔偿。
17.赔偿原则应在缴费时一次交付,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当天应付清。有本校师生带入者均由本校师生负责代替赔偿。
18.及时修补,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19.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罚。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2)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3)策划,煽动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物品请购、采购、验收及保管办法
凡本校教职员工在教学或行政上需要各类消耗品及非消耗品时悉依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拟定本办法之请购手续。
一、请购人先洽询事务組是否存有该项物品;若沒有则领取「财务购买请购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与用途。
二、填写请购单后转呈该业务主管批阅,以判订购买之必要性;若无请购必要则取消该请购单。
三、学校采购物品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原则上由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采购。
四、属以下特殊情况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学校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五、学校对物品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主要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招投标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政务)公开栏上。
4.采购物品完成后,各校(单位)应将上述有关材料整理入档备案。
5.在学校物品采购过程中,除合同中特别注明外,采购物品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六、市教学仪器站应按照有关年初财政采购预算安排,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采购,采购结束后按照经费补助标准文件落实补助经费到各校。
七、验收
1.物品之验收应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2.经办采购人员不得办理验收工作。
3.验收事项除品名、数量、厂牌规格及价格外,并应注意合约拟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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