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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 本章重点内容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意见出具、鉴定人出庭等各项工作制度以及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制度。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委托手续,熟悉司法鉴定实施的具体操作流程、技术方法及相关工作制度。掌握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了解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 司法鉴定的启动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三个环节。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原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口头或书面的请求。 (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 (二)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条件 (三)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主体 (四)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程序 (五)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内容 (六)司法鉴定申请权的救济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一)决定的主体 (二)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的程序 (四)决定的内容和形式 (五)对不服决定的复议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一)委托的法律依据 (二)委托的条件 (三)委托的主体 (四)委托的程序与形式、范围 (五)委托的内容 (六)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委托 (七)鉴定委托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的鉴定委托事项经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接受并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的过程。司法鉴定受理是司法鉴定实施的前提。 一、司法鉴定受理的范围 (一)受理的依据 (二)受理的主体 (三)受理的形式 二、司法鉴定受理的条件 三、司法鉴定受理的程序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司法鉴定的实施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是确保鉴定工作质量的关键。 一、司法鉴定实施的基本条件 (一)鉴定主体要求 (二)鉴定对象要求 二、司法鉴定实施的基本程序 (一)司法鉴定实施的步骤 司法鉴定实施步骤包含以下环节: 1.指派鉴定人;2.制定鉴定方案;3.提取、保存检材并对检材进行前期处理;4.准备合格的鉴定仪器、试剂、材料、用品等;5.分别检验;6.比较检验;7.综合评断;8.鉴定的记录与复核。 (二)司法鉴定实施的原则与工作制度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司法鉴定实行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1.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2.实行疑难案例会鉴制度。3.实行专家聘请制度。 (三)司法鉴定实施的技术标准 (四)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 1.医学方法,包括尸体检验、临床医学检查、精神医学检查、动物实验等。 2.生物学方法,包括免疫学方法、遗传学方法、生物化学技术、分子生物学技术。 3.化学方法。 4.物理学方法,包括摄影技术、显微技术、声纹技术等 5.会计学方法。 6.其他技术方法。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要求 1.内容要求;2.格式、数量、签章要求;3.文字要求;4.程序要求。 四、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五、司法鉴定时限制度与终止鉴定 (一)司法鉴定时限制度 (二)终止司法鉴定 第四节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一、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 补充鉴定的情形: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 重新鉴定的主要情形: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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