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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担保法概述
第一节担保法的概念与作用
一、担保法的含义
1、形式意义的担保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
2、普通担保法:民法或者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制度(我们所研究的)
《解释》1: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特别担保法:指特别法中规定的担保制度。例《票据法》《海商法》
二、担保法的作用(略)P2--3
第二节担保法的原则
《担保法》3: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担保的含义与方式
一、担保的含义
(一)民法上的二种含义:
1、指对某一事项的保证
2、指对债务履行的保证,即债的担保
(1)一般担保:包括民事责任,代位权,撤销权等
(2)特别担保(我们所研究的担保)
即担保法上的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二)担保的特点
1、担保具有特定性
(1)担保是为特定的债权人而设定的
(2)担保的标的是特定的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
2、担保具有效力补充性。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
3、担保具有从属性: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
从属性的体现:
(1)担保成立与存在上的从属性
(2)担保处分上的从属性:担保应随同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担保法》22: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担保方式
(一)概念
1、担保方式:又称为担保方法。指担保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
担保方式的法定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担保方式,但不能创设担保方式。
2、担保方式的种类
(1)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A典型担保
《担保法》2(2):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B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所有权担保,违约金,抵销等
(2)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A约定担保
约定的保证,抵押,质权,定金
B法定担保
留置权,优先权
(3)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A人的担保
保证
B物的担保
《物权法》中的担保
C金钱担保
定金
第四节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一、担保的设立
(一)担保合同的设立
1、当事人
(1)担保权人:债权人
(2)担保供与人(担保人)
A、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物的担保
B、只能为第三人:保证
2、设立程序
要约与承诺
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一般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引诱。
3、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担保法》93: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合同条款:当事人,担保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范围,担保责任等
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不应仅因其书面形式的欠缺而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
(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担》5(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17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8: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学界对此规定不赞同,原因P17)
对此解释的理解:
1、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或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 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成立的签订作中介等情节的
2、如何理解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1)不超过1/3,而不是承担1/3,1/3为上限,具体判多少由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确定。
(2)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理解
担保人承担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而不是全部债务的1/3
3、在诉讼中,若债权人没有起诉担保人,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债权人仍没有追加担保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必追加担保人承担诉讼。即债权人可以自行掌握是否放弃对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注:但法律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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