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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性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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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发布时间:2007-8-29 简析个人寿险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聂鸿胜 日前,本市某保险公司的寿险代理人沈某因不服公司的除名决定而准备起诉该保险公司。立案过程中,因对双方所签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而引发民事代理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两种不同观点。本文试从寿险代理制度的特点及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等方面来分析个人寿险代理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 个人寿险代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制度 寿险营销中的代理人制度在世界寿险业中是一种普遍、先进的展业形式,随着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率先引进及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实践,该制度逐渐为我国众多保险公司采用,寿险代理人也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我国的保险立法相继对保险代理制度做出了规范和调整,如,《保险 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4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代理管理规定(试行)》分别规定: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人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主管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颁发代理证。显而易见,我国的保险立法是在遵循了一般民事代理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保险业的特点来设计保险代理制度的。而个人寿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在法律上应当是从属于保险代理人的概念的。因此,我们可将个人寿险代理人定义如下:经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签订代理合同,凭代理证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合同的销售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保险个人代理人。 个人寿险代理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1、个人寿险代理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代理人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被代理人必须是经合法批准成立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2、寿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务中介人的一种,是独立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为保险合同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3、寿险代理为委托代理和有偿代理,寿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从事保险业务的,拥有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基本权利。4、寿险代理必须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书》。5、寿险代理权限受到法律限制。6、寿险代理人负有一定法定义务。7、寿险代理须遵遁保险代理普遍原则,如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得知有关订约之主要事项,虽未经转告保险人,亦视为保险人已知悉;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为之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揭示,亦有拘束保险人的效力。 所以,根据民事代理的一般原则和保险特别法的规定,寿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在代理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其权利可包括以下一些方面:1、要求获取劳务报酬(即代理手续费)的权利;2、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3、要求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的权利;4、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其义务可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谨慎尽职的义务;3、接受保险人的指导和监督;4、不得谋取代理手续以外的其他非法收入;5、遵守保险人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奖惩办法、实务操作、业务流程、考勤纪律、业务培训、宣传资料等制度;6、遵守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特别要求,如不得返佣、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引诱客户转投等。 综上可知,个人寿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具有明显的代理制度特征。 二、 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一个以劳动力和劳动为内涵要素的概念。要认识劳动关系,先 必须了解什么是劳动力和什么是劳动。劳动力有商品形态和非商品形态两种分类。商品形态劳动力,又称劳动力商品,即进入市场成为买卖客体的劳动力,它由其所有者有偿地让渡给他人使用;非商品形态劳动力,即没有进入市场而未成为买卖客体的劳动力,它由其所有者自己使用或无偿地让渡给他人使用。 关于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其有过精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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