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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备注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国发〔2007〕39号
财税〔2008〕21号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因未获利享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3)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2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国发〔2007〕39号
财税〔2001〕202号
国税发〔2002〕047号财税〔2006〕165号
国税函〔2006〕1231号
财税〔2007〕65号
国税函〔2009〕399号
国税函〔2009〕411号
国税函〔2009〕710号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享受 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2)凡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提供由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续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备注
3
再就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5〕186号
国税发〔2006〕8号
财税〔2009〕23号
财税〔2010〕10号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
市(州)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4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财税〔2005〕14号
财税〔2008〕1号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及改制批复;
(2)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3)科研机构在改制后新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证明。
市(州)国家税务局
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提出申请
(续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备注
5
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财税〔2004〕132号
财税〔2006〕148号
财税〔2009〕131号?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可在2010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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