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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全文2014
核心内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HYPERLINK /info/gongsi/ssssgs/ \t _blank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严格限定为三类。试点办法在优先股发行条件、适用性、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息率、非公开发行 HYPERLINK /info/gongsi/touzirz/ \t _blank 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条款上,也体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国证券 HYPERLINK /info/gongsi/jianduguanli/ \t _blank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7号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3月21日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HYPERLINK /info/gongsi/ \t _blank 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 HYPERLINK /info/zhengquan/nmjy/ \t _blank 内幕交易和 HYPERLINK /info/zhengquan/czsc/ \t _blank 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 HYPERLINK /info/xingshisusongfa/zssszsqijian/ \t _blank 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 HYPERLINK /info/hunyin/ccfglhccfg/20110822144887.html \t _blank 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 HYPERLINK /info/gongsi/gszc/ \t _blank 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 HYPERLINK /info/gongsi/gfyxgsgddh/ \t _blank 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 HYPERLINK /info/gongsi/gshbflhb/ \t _blank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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