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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部函[2006]78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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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章 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费率浮动办法规定的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五、保险费率与被保险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开始执行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一),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包括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以及虽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但保险人已经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
第四节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保险人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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