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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集团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xxxxx集团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 员工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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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章 权益归属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方案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集团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3号令)、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本《方案》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情况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除有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均应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参股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参加企业)应依据本《方案》,制定本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办法,报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年金管委会)批准,经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企业员工的年金计划,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应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优化激励机制,统筹兼顾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增强凝聚力,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求覆盖企业全体员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同时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企业自主承担企业年金责任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员工的利益,在确保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依据企业承受能力,实行企业年金,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选择专业合规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本《方案》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各参加企业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并完成集团公司或北辰实业股份公司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各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八条 实施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员工;
(二)本《方案》实施时已经离退休的员工不参加本《方案》。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加入本《方案》:
(一)在本《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的;
(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第十条 参加本《方案》的员工具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企业缴费的额度和规定;
(二)有权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相关信息;
(三)在符合相关法规和条件时,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金额;
(四)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参加员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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