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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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171-2012 代替 GB16171-1996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 发布 2012 -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i 目 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6 实施监督 8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 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 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的排污环节; ——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机械化焦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取消了非机械化焦炉污染物排放限 值; ——增加了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 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 中的相关规定,《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 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山 西省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年 6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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