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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一、航空运输运营管理的内容 二、航线管理 三、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四、航空运力管理 五、航空安全管理 六、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 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一、航空运输运营管理的内容 航线管理; 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航空运力管理; 航空安全管理; 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二、航线管理 ——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民航总局批准。(包括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 二、航线管理 1、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书面申请; 最迟在拟开航前60日向CAAC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二、航线管理 国内航线的暂停、终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求暂停、终止经营国内航线,应当于60日前向向CAAC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二、航线管理 2、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书面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日起3个月内举行论证会; CAAC在收到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论证会后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和交换。 二、航线管理 开航日期: 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年内实施; 延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相应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失效。 二、航线管理 国际航线的暂停: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相应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失效。 国际航线的终止: 在终止经营之日6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营业收费项目由CAAC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运价:由CAAC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协议;或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报CAAC批准后执行。 四、航空运力管理 1、航空运力 = 航空器业载能力*航班次数 2、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定期航班: (Scheduled Services/Flight) 指按照公布的时刻由预定的飞行实施、对公众开放的收费航班。 不定期航班: (Non--scheduled Services/Flight) 指飞行时刻不固定、时刻不予公布、公众可以乘坐的收费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不定期航班的种类: 旅客包机航班; 货运包机; 混合型包机; 应召航空的士。 四、航空运力管理 定期航班的种类: 首航航班; 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的加班、补班; 定期航班上的“部分包机”(包座、包舱); 使用干租或湿租包机的定期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3、国内定期航班管理 航班经营申请书; 服务保障协议; 加班飞行:某条航线上的客运航季正班平均客座利用率达到75%(含)以上时,可以申请增加该航线上的班次。 (优先权) 四、航空运力管理 4、国际定期航班管理 1)申请条件: 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者1亿5千万吨公里; 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具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手册; 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 亏损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航空运力管理 2)程序: 审批;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注册登记; 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 四、航空运力管理 5、航班计划 航班计划每年度分为夏秋季和冬春季。 夏秋季航班计划是指自当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至10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期间的航班安排; 冬春季航班计划是指自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至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期间的航班安排。 申请夏秋季或者冬春季航班计划,应当于该航班计划执行的120日前向CAAC提出申请。 四、航空运力管理 6、不定期航班运输 需经CAAC批准,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运输。 从事不定期航班运输,必须遵守CAAC制定的运输规则。 从事不定期运输的空勤人员和民用航空器,必须符合CAAC规定的条件或者技术标准。 五、航空安全管理 1、营业安全管理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强制保险,包括地面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法定责任险、机组人员责任险等。 2、飞行安全管理 3、航空保安管理 4、航空安全运输管理 六、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航空服务质量标准 督察员 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 1、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 (简称销售代理人)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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