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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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4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征托字[   ]第  号 委托机关: 被委托机关: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委托你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权限为以下第   项: 1、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代为作出征收决定,代征代缴社会抚养费; 2、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在3日内全额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被委托机关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3、审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 4、对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应在征收决定书生效后3个月内向委托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委托机关(印)       被委托机关(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征决字[   ]第  号 被征收人:姓名    性别  住址    单位        姓名    性别  住址    单位     被征收人于    年  月  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项规定生育第 孩。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款第 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写) 元,并于   年 月 日前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或由       代征代缴)。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局)申请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协议 [  ]第  号协议 为了执行征决字[  ]第  号《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  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    、    夫妇(以下简称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分   次缴纳社会抚养费(       元)。其中应于   年  月  日前第一次缴纳      元,   年 月 日前第二次缴纳      元,   年  月  日第三次缴纳      元。乙方每次缴费时,甲方应凭乙方缴款凭证即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做到票款一致。 二、乙方逾期未履行缴费义务的,甲方可依法加收滞纳金。按欠缴额每月2‰加收滞纳金。 三、甲方未按法定程序征收或未出具法定收费票据的,乙方有权拒绝缴费。 四、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未缴清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甲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予批准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通知书      、    夫妇: 你们于     年  月  日关于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现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 分缴[   ]号 (违法生育男女双方)姓名     、      你们   年 月 日关于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现批准如下: 一、可以分  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     元(大写)。其中应于  年  月  日前第一次缴纳     元(大写),   年  月  日前第二次缴纳    元(大写),    年  月  日前第三次缴纳    元。每次缴费后,由收款人即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 二、逾期未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委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三、未在批准的分期缴纳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批准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式样) 强申[  ]号   申请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地址:           住址:            被申请人:          住址:           单位:         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 1、征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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