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文件汇编一1960年以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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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1960年以前各年文件目录 1951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 1955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4 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6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问题解答 ...................8 1956年 关于机关劳动半年报的问题解答 ......................17 1958年 目前在劳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统计方法问题 ................20 函复劳动综合统计报表的问题 .......................22 有关劳动工资统计中几个问题的统一答复 ..................25 1959年 关于劳动计划、统计中若干范围、分类与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 .........26 关于劳动工资统计计算方法及报表制度的问题解答 ...........................58 1960年 关于196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问题解答 ..................................64 其他部门相关文件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6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51-3-7   为便于各公营企业编制劳动计划时计算工资总额,以及便于各公私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之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劳动保险金及失业救济基金起见,特对工资总额组成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对其所雇用的在册人员所支的工资(包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在内),均应包括于工资总额之内。   在册人员包括下列各项人员:(一)生产工人,(二)学徒工及见习工人,(三)工程及技术人员,(四)管理人员,(五)勤杂人员,(六)消防警卫人员。   注:私营企业中资方及资方代理人之一切收入均不应计算在内。   二、工资总额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基本工资:   (1)按工资标准、工资等级所直接支付的计时工资;   (2)按计件单价(包括直接无限制的、累进的、集体的计件形式)所直接支付的计件工资;   (3)计时奖金(如提高质量、节约燃料、节约动力、无事故等奖励金);   (4)不采用上列各种工资制度之企业单位内的营业提成。   (二)辅助工资:   (1)除前项所列计时奖励以外之各种有关提高生产的奖金;   (2)加班加点费及夜班津贴;   (3)各种津贴(如技术津贴、地区津贴、有害健康津贴等);   (4)事故停工工资(如因机器、动力发生故障或原材料供应不足之停工期间工资等);   (5)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如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但所谓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是指用津贴形式发给职工者,至于住工房不收房租水电费,因其难于计算,故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   三、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新纪录运动等非经常性的一次奖金;   (二)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失业救济基金等;   (三)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调遣费;   (四)解雇费。   四、农场、机关或学校等单位内之工资总额可参照上列各项之规定计算之。至于学校内工资制的学员工资,则不计入学校的工资总额之内。   五、企业、农场、机关、学校有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者,其待遇均不计算在征收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所采用的工资总额之内。至于行政方面所须缴纳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工会经费,则应按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财政部一九五○年十月十一日联合通知的第一项规定办理。   六、凡经法律规定依据企业工资总额计算企业应缴纳之各项费用时,其所用工资总额,不得超出本规定所限的范围。如有个别企业对于本规定某些项目,确难执行时,得报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处理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1955年5月21日国务院[19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批准 一、凡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事业及机关、团体,所有计划、统计、会计有关工资总额的计算,均以本规定为依据。 二、工资总额包括在册与非在册人员的全部工资。 三、凡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报酬,及根据立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质的津贴,不问经费来源,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中使用自己的工具、牲畜及其他生产资料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仅包括其本人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其使用工具、牲畜及其他生产资料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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