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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其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职能 : 1、信用中介 2、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 4、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 .吸收公众存款。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 .办理国内外结算。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 .发行金融债券。 6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 .从事同业拆借。9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 .从事银行卡业务。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 .提供保管箱服务。1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至1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时必须遵守和坚持以下几条原则:1 .商业银行在经营各项业务时,应遵守和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总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此,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只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中,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原则。 4 .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遵守和坚持担保贷款的原则,确保按期收回贷款和利息。5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6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7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四、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三类: 第一类、国有独资形式的商业银行 第二类、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类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分为:单一行制、总分行制、连锁银行制、控股公司制等几种。 五、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用来调整商业银行在其设立、经营、管理和终止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单一银行制:指银行业务完全由一个独立的商业银行 经营,不设任何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银行并使银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变更、分立和合并等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 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商业银行法》将设立程序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以及申请、审批、登记、公告四个环节。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是:1 .设立分支机构同样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设立。2 .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不按行政区域设立,而是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定。3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1 .变更事项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设立后,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改变或变动。《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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