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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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题 题型:案例分析题 罪与非罪题 ? ★1、王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某中学学生。2000年6月20日下午王某由学校放学回家,其同学张某骑自行车在后驶来。王某想和张某开个玩笑,就趁张某骑到自己身边时,将一根绳子扔进张某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张某的自行车倒地,张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头部撞地,当即昏迷。王某立即赶往就近的医院求救,但因张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 答:对王某不应作犯罪处理。因为王某为了和张某开玩笑,没有伤害的故意,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龄只有14岁。 ? ★2、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1)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7000余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最低年龄是14岁,纪某在未满14岁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2)纪某在14岁生日当天持刀抢劫行人提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纪某偷开汽车,因疏于驾驶而导致撞死撞伤他人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其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上述两个犯罪不属于刑罚明确规定的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的范围之内,因此对纪某不作为犯罪处理。 (4)纪某偷车卖车属于盗窃行为,两万元构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盗窃罪也不属于刑罚明确规定的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的范围之内,因此对纪某不作为犯罪处理。 (5)对于纪某上述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3、一天,被告人张某在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的时候,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罪处理。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作进行盗窃,数额较大,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但是他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意。盗窃完成后,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故意放火的意思联络,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了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任何放火的行为,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张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因此,对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张某的放任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和共犯。 ? ★4、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垛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问:(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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