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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财务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09〕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办学收入是学校事业收入的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类教学班经费分配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计财处负责核算分配。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按如下安排:成人教育学院支出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支出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45%。校外合作单位合作办学分配经费按合作办学协议划转,其中教学成本由合作方开支的一般不超过收入预算的70%,合作方只开支管理成本的一般不超过30%(表1)。
表1.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经费分配
本部办学
校外办学1
校外办学2
学校
40%
15%
10%
成人教育学院
15%
15%
15%
承担教学任务学院
45%
45%
校外合作单位
70%
30%
三、自考助学班办学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按如下安排: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支出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不含学生管理);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45%;学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预算经费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校外合作单位合作办学分配经费按合作办学协议划转,一般不超过60%(表2)。
表2. 自考助学班办学经费分配
本部办学1
本部办学2
校外办学
学校
25%
25%
25%
成人教育学院
15%+15%
15%
15%
承担教学学院
45%
45%+15%
校外合作单位
60%
备注
住宿和教学用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相对独立,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用房和日常教学、学生管理由承担教学任务学院负责。
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
四、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办学单位支出经费预算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85%。学校管理费15%。远程教育等与外单位的合作办学因办学主体不是宁大,也按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管理。
五、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开展的非学历教育,财务收支由该机构独立管理,学校收取办学总收入15%的管理费。该机构收支情况按月上报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
六、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和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答辩费等分配仍按宁大政[2008]119号文件执行。即总收入的10%归学校,70%归学科性学院,20%归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若某一实践性环节考核人数不足5人(含5 人),则学校和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不参与分成,所有费用全部拨给学科性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负责具体结算,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后由计财处负责分配。
七、学科性学院继续教育办学年度支出预算经费主要用于继续教育的基本建设、教学投入、办学成本(含教学和管理酬金、业务招待费)和办公经费开支。
八、继续教育办学使用学校教学资源(教室、实验室等),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校内脱产办学的学生住宿费按全日制在校生办法执行。
九、发放继续教育与培训各类酬金,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和学校有关薪酬管理办法,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从2010年起,学校从当年继续教育办学纯收入比上年的增量部分提取10%作为奖励经费,以现金奖励形式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收入及奖励对象均不含成人教育学院)。
十一、从2010年起,成人教育学院管理体制及办学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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