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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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5年1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医护员工(简称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按照《上海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简称代表)。代表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增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四)对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被撤销代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处理; (二)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 (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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