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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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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3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 (试行) 为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教育部、卫生部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教高[2008]9号),成立了“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教高[2008]7号),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一、认证原则 (一)保证认证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尊重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 (三)重点考察临床医学专业教育目标、办学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实现状况,并确认呈报材料的有效性; (四)确保认证标准的稳定性和认证程序的严肃性,在广泛收集客观证据和信息的基础上得出认证结论的建议。 二、认证机构 全国范围的医学教育认证由教育部成立的上述两个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其中专家委员会进行宏观指导和审批,工作委员会负责认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一)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名誉主任:1人 顾问:若干人 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2、专家委员会职责 1)指导医学各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开展本专业的认证工作; 2)听取工作委员会的汇报; 3)审批认证结论; 4)受理认证过程中的异议和争议; 5)决定《标准》修改的必要性及其时机。 (二)工作委员会 1、工作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秘书长:1人 下设秘书处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工作委员会职责 制订和修订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标准和认证程序; 制定认证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委派认证评估专家组; 审查评估报告和认证结论的建议并上报专家委员会批准; 开展认证相关的国际合作,促进教育研究; 为认证专家和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培训; 建设认证工作数据库、专家库和网站。 三、认证专家组 (一)专家组组成 1、由工作委员会任命,受其委派实施现场认证考察; 2、成员为5-7人。7人组中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4人、秘书1人;5人组中组长1人、成员4人、秘书1人(兼); 3、根据需要与可能邀请境外专家参与; 4、成员名单应向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征求意见。 (二)专家条件 1、从事医学教育教学、研究或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经验,了解医学教育规律,熟悉医学教育发展趋势; 2、熟悉临床医学专业医学教育标准和认证程序,身心健康,专心工作; 3、与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没有个人的、职业的利益关联。 (三)专家组职责 1.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认证相关事宜,如确定认证考察日程安排等,必要时为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指导; 2)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任务分工; 3)主持考察期间专家组例会、讨论交流等,督促专家组成员完成各自的任务; 4)向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通报考察意见和征求反馈意见,并负责认证相关文件的定稿; 5)向认证工作委员会提交最终认证报告和认证建议; 6)就认证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成员职责 1)考察前仔细研读学校自评报告,根据《标准》对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提交的认证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商讨在考察中需要着重关注的内容; 2)进校考察时通过座谈会、访谈、查阅资料和现场考察等形式获取所需信息并确认呈报材料的有效性; 3)完成现场考察中分工负责的各项任务; 4)在考察期间的专家组例会上提交本人考察意见,并积极参与讨论; 5)考察结束后,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自己分工部分的总结报告,以形成最终评估报告; 6)有义务对认证程序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3.秘书职责 1)协助组长收集专家组成员阅读自评报告的反馈意见; 2)协助组长与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协商制定现场考察日程并做好与教育机构的沟通; 3)负责认证相关资料的发放和收集、专家组成员之间的沟通; 4)负责会议记录、资料汇总等工作,协助组长完成认证报告等相关文件,并上报教育部临床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5)在有外籍专家参与的认证过程中承担一定的口头和书面翻译工作; 6)负责安排专家组成员的交通食宿等事宜。 四、认证标准 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08]9号)。 五、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 教育部批准的举办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教育机构(包括综合大学的医学院和独立建制的医学院校)均可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认证申请 六、认证程序 (一)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应在每年4月或10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认证申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于1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告知申请认证的教育机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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