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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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内业主委员会委托宏图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该区内六楼一住户夫妻俩吵架,女主人发怒之中把金鱼缸从六楼摔出窗,砸伤行人。女主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女主人该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女主人应该赔偿费用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体到本案女主人是在发怒中发生的,定为无过错行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赔偿相关费用。 某住宅楼三楼一住户厕所漏水,脏水流入二楼住户卫生间,致使二楼住户无法使用卫生间,要求三楼修理。但三楼住户强调不是他家责任损失,不肯请人修理。你对这一事件如何看待?理由? 应当由三楼住户承担维修。根据民法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部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结合本案,三楼住户厕所漏水,已侵害公民个人的房屋财产权,应当停止侵害,负责维修。 如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乙和父亲丙均主张对甲的财产的代管权,但其妻子乙在甲失踪前就与甲闹离婚,甲失踪后长期住在娘家。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应当由其父亲作为财产代管人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失踪人的诉讼中,由财产代管人作为原告或被告。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 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设计不同,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而宣告死亡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相比,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而宣告死亡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如甲下落不明已经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要求宣告甲死亡。由于妻子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所以甲所在单位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故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非《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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