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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的特征 (1)纳税担保只能发生在租税法律关系中 (2)纳税担保法律关系具有单向性 指纳税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税务机关不承担实体上的义务,单向的表现为由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一种单务合同,还体现为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永远是债权人,税务机关不可能成为担保人。 (3)纳税担保具有附从性 指纳税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租税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是一种从属于租税债权的法律关系。 (4)纳税担保具有预防性 (5)纳税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6)纳税担保的形式只能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定金和留置都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2、纳税担保的适用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4、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1)纳税保证人 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认定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 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规定 (2)纳税担保手续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3)纳税担保期限 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5、纳税抵押 (1)纳税抵押的范围 可以抵押财产范围、不得抵押财产范围 (2)纳税抵押的手续 ①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②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3)纳税抵押的注意点 ①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③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6、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注意: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1)纳税质押的手续 ①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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