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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 休息平台:8~10m安装一道 爬梯护圈:高压地面2m以上的直立梯,应设置护圈。 上塔走台:一端固定,满铺跳板,设置扶手 警示色:吊钩、配重应有黄黑相间的颜色标志,扫轨板、轨道端部止挡应涂红色标志。 红色障碍指示灯: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灯,指示灯的供电不受停机的影响。存在多塔作业的情况,也应安装红色障碍灯。 八、起重吊装“十不吊” 超载不吊 歪拉斜吊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重物越过人头不吊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视线不清不吊 吊物上站人不吊 捆绑不牢不稳不吊 重物边缘锋利无保护措施不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讲 义2009.5. 第一章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知识 一、法规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6、《关于贯彻落实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2008]135号) 二、基本概念 1、建筑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2、禁止出租和使用的起重机械: 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达到以下年限的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能继续使用:63tm以下塔机10年, 63tm-125tm塔机15年,125tm以上塔机20年;SC型施工升降机8年,SS型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机5年。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监督管理范畴: 4个环节: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6个对象: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4、监管权限:查资料、现场检查、限期整改、责令暂时停工、警告、罚款。 三、各方管理职责: 1、出租单位: 设备首次出租前,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向使用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合格证、监检证、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原始资料) 不得出租不符合规定产品,并及时报废和注销不合规定产品; 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原始资料、设备运行资料(定检记录、维保记录、维修改造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安装单位: 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 一级:各类起重机械 二级:塔机100tm以下、起重机120t以下及龙门吊 三级:塔机80tm以下、起重机60t以下及龙门吊 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 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检查起重机械及施工现场条件;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制定安、拆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告知;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 安装完毕按要求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档案:合同及协议、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验收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3、使用单位: 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 ※初次安装和每道附着安装后都应进行验收。 ※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办理使用登记;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进行安全防护; 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员和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4、总承包单位: 向安装单位提供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审核设备原始资料; 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书; 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指定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多塔碰撞的安全措施。 5、监理单位: 审核设备原始资料; 审核安装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证件; 审核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监督专项方案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设备使用情况; 发现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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