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上海合同信用促进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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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14 — — PAGE 1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沪工商合〔2014〕57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汽车买卖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对《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以下简称《汽车买卖合同》),并决定自2014年 一、自2014年3月15日起,在本市汽车买卖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汽车买卖合同》。 二、各工商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应做好《汽车买卖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汽车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四、《汽车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2014 附件 编号: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制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并了解有关情况。 二、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销售方向买受方出售的新车,不包括二手车。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或增补。 四、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未规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当事人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可随时向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反映。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535号2楼 邮编:200082 电话:021电子邮箱:shsasta@126.com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2014版) 甲方(销售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国产/进口: 自排/手排: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产 地: 生产者名称: 车身颜色: 内饰颜色: 出厂时间: 排 量: 尾气排放标准: 外廓尺寸: 核定载客: 核定载重: 其他: 。 第二条 关于车辆配置的约定 。 第三条 质量标准 车辆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且不低于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并能依法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四条 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 元,大写 。 数量 台,总计 元,大写 。 乙方如委托甲方代为拍牌、代办保险、代付购置税及车船税、代为验车与办理上牌手续等服务,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 元,大写 。 2.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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