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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的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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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经济法导论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3.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 4.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 二 国际货物买卖法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加运保费 CFR成本加运费 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 CIP运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卖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订明货物规格。 买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风险转移: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而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只要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到,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交给他处置(如卖方已向买方提供提货凭证),风险就发生转移。卖方控制货物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 买方承担风险:FCA CPT CIP FAS FOB CIF CFR 卖方承担风险:DAT DAP DDP 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问其本人是否有过失,都应对违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汉堡规则》过失责任制度。国际航空运输:《蒙特利尔公约》 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作用:1.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定有海上货物的证明2.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3.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17.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1)汇付。又称汇款,由买方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包括电汇、信汇、票汇。 (2)托收。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现在国际间银行多采取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调整托收关系。   (3)信用证。指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为了调整信用证关系,国际商会制订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各国银行一般都采用它。 三 国际贸易管理与WTO法 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待遇、特殊差别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和特殊差别待遇是优惠待遇,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关贸总协定》GATT的最惠国待遇,性质上是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禁止对来自不同出口国的产品歧视。国民待遇义务的目的是禁止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禁止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 贸易救济措施:指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国内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 倾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GATS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国内管理等。 C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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