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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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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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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1.0.3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关于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本次规范修订时作了调整,且与原规范的等级划分有了比较大的改变。一级石油库从50000m3及以上改为100000m3及以上;五级石油库从500m3以下改为1000m3以下;二、三、四级石油库也都适当增加、调整了容量。调整的理由主要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方各部门的用油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油罐的单罐容量也在不断地加大,目前最大单罐容量已达到100000m3。炼油厂的原油处理能力20世纪70年代250万吨/年处理量已是较大的,现在新建炼油厂已提出达到1000万吨/年处理能力的要求。国内几十万吨的原油库已不少见,一个县级石油库也可以达到几千吨到上万吨的容量。国外的大石油库也有相当可观的容量,如日本鹿岛原油储备库,库容量为694万m3。石油库容量增大了,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也应随之作适当的调整,以使各级石油库的容量梯度更为合理,更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规范对单罐容量和总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2.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根本性变化,只是对乙类油品细化为乙A、乙B类,这是为了适应规范中新增条文的要求而提出的。如要求喷气燃料、灯用煤油等油品应选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就有必要把乙类油品划分为乙A、乙B类。在条文中的写法是“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2.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部分作了调整。如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主要是针对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目前有相当多采用钢质结构的现状而提出的。钢栈桥轻便美观,易于制作,但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另一方面油品装卸栈桥(或站台)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很少,故允许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耐火等级为三级是合理的。
2.0.4 考虑到现在一些石油库有经营少量民用和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需求,本规范在修订时增加了允许石油库储存少量液化石油气的条文。需要说明的是,允许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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