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重点知识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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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2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 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 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 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 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 孳息的区别。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 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 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 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 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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