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重点概念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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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概念题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实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提存: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形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7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服务;消费者的主体是自然人。 9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或权利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状态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得,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是破产理论上的别除权。破产实物中的别除权是指债务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取回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两种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特别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义务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履行义务在后的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致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经济法简答题 破产法的和解具有的特征 和解的目的是避免破产清算。 和解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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