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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第二节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
(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
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
(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
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
(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
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
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
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空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
(3)对人的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4)对事的效力
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
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
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
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争讼法律关系
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
(2)当事人
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
(3)全体诉讼参与人
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4)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小题)
1.职权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
优点在于:
(1)诉讼效率较高
(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
2.当事人主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法官则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他从不主动去干预某一方,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优点在于:
(1)能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诉权能制约法院的审判权
(2)能较充分地实现程序公平和程序正义
(3)当事人的自由性能得到较大范围的展示
第二编 总论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第一节 人民法院概述
人民法院是指在国家机构体系中负责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最高人民法院式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
(1)军事法院
A.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B.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
C.基层军事法院
(2)海事法院
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节 民事审判组织
民事审判组织不属于法院的内设机构,它是审判具体民事案件的临时组织,通常由人民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的一名或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审判委员会并非审判具体案件的临时组织,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
2.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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