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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1 年5 月 1 日,住xxx 县中兴路67 号3 号楼三
单元 104 室,身份证号码:3708……
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公和街9 号 联系电
话:8691**** 、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12 年2 月24
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 )市行初字第58 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
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市行初字第58 号行政判决,改
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0 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
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
刘xx 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11 年 1 月24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0
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 页最后一段为:我
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
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
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
处。第3 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
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
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 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
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11 年 12 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
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10 年度全
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山东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 个,实务中级雷同考
场75 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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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
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
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 年
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
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10 年度全
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
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
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 号《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
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
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
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
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
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
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
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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