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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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小节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主要内容: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第四十一条 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针对应税服务的特点,主要采纳了现行营业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了现行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对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予以明确,主要变化是在原先营业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础上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 解读:理解“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a、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提供应税服务为前提。 b、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因此,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税服务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服务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实行按月分摊按月缴纳营业税的方法,此条规定与现行营业税关于租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解读:第十一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考虑到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特点是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故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解读:扣缴义务的存在是以纳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有必要使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衔接。所以本款规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与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相关规定一致。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读: ①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本规定与增值税条例区别仅在“合并”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 ②如果固定业户存在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非试点地区,应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许多总分机构会面临一方缴纳增值税,一方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前面提到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区别在于本条款明确为总分支机构,同时批准的机关也不一样。(财税[2011]132号)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解读:①一般性规定: 非固定业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同时要注意缴纳税种的问题。比如非固定业户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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