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电子教案(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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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法的发展 1.内容上--从消极的秩序行政向积极的服务行政转变:行政强制色彩有所弱化,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增加;实质行政法治得到推崇;行政程序得以强化;特别权力关系日渐萎缩; 2.范围上--从保障个人自由到关注民众的生存与发展,从关注实体权利发展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规制主体和利益保障主体的范围扩大。 二、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 1)有关行政的若干定义:消极说、积极说、综合说、形式与实质意义说、描述说等; 2)行政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特征: 主体的去个体化、目标的去私益化、整体性与能动性、法定性与裁量性、受监督性等。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与责任以及行政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产生条件: 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 2)变更: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 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 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 4.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有关行政及与行政有关的活动 1.从过程上理解:行政主体(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责任、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 2.从范围上理解:秩序行政、服务行政、计划行政 二、形式--主要指行政法渊源 宪法、法律(最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含行政解释)、条约 (行政法基本原则、判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 第四节 行政法的本质与作用 一、本质是指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 (宪法--整体利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民商法--私人利益间的相互关系,行政法--私益与公益间的关系) 二、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 2.保障公私益的实现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5.推进和保障社会改革 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征与功能 特征:基本性、法律性、特殊性 功能:价值功能(价值宣示)、工具功能(克服成文法律的局限性)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1)法律优先于行政活动(效力、时间顺序上优先) 2)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 3)行政活动应优先适用法律 4)行政行为应依据法律作出,至少是不违法 2.法律保留原则 1)绝对保留(立法法的规定) 2)相对保留 二、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不得越权原则 三、比例原则 1)适当性原则(行为目的上的要求) 2)必要性原则 (行为手段上的要求) 3)衡量性原则(行政目的与侵害私益之间的衡量) 四、诚信原则(注意信赖保护原则) 五、公正原则 六、公民权益保障原则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 一、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的内容及其类型 (一)概念:行政法律规范的形成活动及其方式 (通常所说的行政立法即是此意,以法律规范本身性质而非制定主体性质来定义) (二)内容:立法和法律解释(国外含判例) (三)类型: 1.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2.地方立法(特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行政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特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注意行政立法在广、狭义上的区分,本处是就制定主体性质而言的) 4.授权立法(基于授权而非基于职权而发生的立法) 二、行政法律规范创制体制及权限 (一)立法体制的基本框架 “多级多层次” 1.主体上多级: 1)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旗)人大 2)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政府、较大市政府 2.效力上多层次: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立法权限划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国务院:执行性行政法规、18项职权性立法及其他授权性立法 3.地方权力机关: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事务、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共享事项 4.国务院所属部门及特定地方政府:执行性行政规章 三、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程序及其监控机制 (一)创制程序 1.法律:立法规划、提出议案、审议、表决、公布 2.行政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 3.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公布、备案 4.规章:立项、起草、审批、决定、公布、备案 (二)监控机制 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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