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PAGE 1
教育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教育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校、教育直属事业单位、教师进修学校和盲聋哑学校(以下简称“教育单位”)。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对全区教育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教育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教育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收支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体制。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区教育单位的财务活动。单位设报账员,在单位法人代表领导下,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向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报账。
第七条 各教育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配备会计工作人员。配备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任职条件。
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包括报账、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财产物资保管、档案管理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但报账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产物资保管人员不得兼任物资采购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核定报账员工作量,并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
报账员任免由单位民主决策后呈报,区教育局审批。民办学校会计人员由学校任免,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教育单位应定期组织、选派财务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保证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对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的会计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教育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将缴纳税款后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应计入修购基金。
第十二条 教育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经区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
第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在十日内足额缴存区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实行收费收入结算制度。各项收费收入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进行结算,由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集中核算,统一管理。入账时必须附校长、班主任、内审组长签字的结算清表。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学生代管费实行按期结算制度,每期进行清理,凡学生书、副本费、教辅资料费有结余,必须全额退还给学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单位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支出报销程序和审批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府办[2010]89号)的相关规定。外出学习考察必须先报区教育局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实施,报账时附报告签件。任何教育单位不得擅自以学习考察的名义外出旅游。
第十九条 教育单位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刊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申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才能实施,报账时附申报签件。
第二十条 学校公用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财教[2011]13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用经费必须从严控制,对办公需要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或者包干使用等办法来控制支出。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财政预算口径。单位不得乱发奖金、补贴或以其他形式变相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住校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