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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法律资料汇总及指引
棚户区是我国对西方所谓贫民窟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当然做为比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是不可能存在平民窟的,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有迁徙自由的权利,在他们的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在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大量的在城市化浪潮中被卷进城市的人就在城市的国有土地上搭建临时的建筑居住,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聚落,最终形成了城市平民窟,也就是我国的所谓棚户区。因为国情不同,主要是土地政策的不同所以有关棚户区的形成和处理在中西方有很大差别,但是还原棚户区的本来面目可以使问题相对简单明了化,也使我们的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更显人性化,也正契合了我党国执政为民的理念。
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
棚户区的特征如下:
第一,棚户区所在区域属于城市市区内,及城市建成区,包括城镇、国有农场等国有土地之上。
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和独立工矿区内。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第二,棚户区所在的绝大部分房屋为平房。平房是相对于楼房而言,其特点是低矮,质量差。也包括部分简易的楼房。
例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集中连片平房区、简易楼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状楼。
第三,市政设施不完善,没有公共排水设施等。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
第四,破旧简易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
山东省建设厅对棚户区的概念还特别突出了:“破旧简易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
第五,人均居住水平低,建筑面积小。
“人均居住水平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人均建筑面积小”(吉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山东青岛);“人均居住面积小”(咸阳)
通过对棚户区特征的分析,虽然国家没有对棚户区作出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但可以看出,各个地方人民政府对棚户区的定义,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均能反映出当地棚户区的实际情况。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2005年开始,我国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
目前,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核心政策如下: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以上政策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中均有比较充分的反应。
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性质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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