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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培训 余 杨 自我介绍 余 杨,1999年参加工作。 负责起草下发大地税函[2002]8号、大地税函[2002]114号、大地税发[2003]5号、大地税函[2006]76号、大地税函[2007]200号、大地税函[2008]83号、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09】183号等文件,推动了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 论文《资源税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获2006年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三等奖。 MPA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土地增值税制度研究》,获中国人民大学MPA优秀硕士论文。 在《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报》、《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新商报》、《半岛晨报》等媒体多次发表文章。 2008年受聘为大连市地税局兼职教师。 前 言 土地增值税的历史沿革及国内外的征收情况: 历史沿革-百余年的历史: 德国殖民者侵占胶州湾 1898年 目前在韩国、意大利、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仍征收。 前 言 我国土地增值税简介: 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 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开征地价税 我国大陆1993年12月13日,条例出台,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 前 言 目前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设部等八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国家税务总局要对清算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财产与行为税司陈杰司长:给税务人员免责 大连市地税局:增收手段之一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新国十条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前 言 提纲: 第一部分 政策梳理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及清算 第三部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工作要求 第 一 部 分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梳 理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 一 部 分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梳 理 *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也不论部门。 第 一 部 分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梳 理 (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使之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过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个资质等级 第 一 部 分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梳 理 (三)非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 部队 集资房 非法开发 第 一 部 分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梳 理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 一 部 分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梳 理 征税范围需注意: (一)集体土地的流转征税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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