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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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培训 大连纳税人学校沙河口分校 沙河口区地税局税政科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组成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申报表也分为两个大类,一类适用于居民企业,另一类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一、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年度报表;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年度申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税额方式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本表分别在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 二、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略 一、预缴期:分月/分季预缴[法第54条、条例第128条] 二、预缴方法:实际利润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其他。 三、预缴申报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B类)、扣缴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税函[2008]44号] 四、预缴表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纳税人适用A类预缴表(A表); 核定(定率)征收纳税人适用B类预缴表(B表)。 五、按季申报纳税人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额原则,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及其总机构; 总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 分支机构是指法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二)上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小于200万元; (三)实行查账征收的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六、按月申报纳税人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上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纳税人; 注意:在中国境内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分税额大小和征收方式,均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大地税函【2008】32号) 七、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A表注意事项 1.预缴申报时可以弥补亏损 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2.适用低税率企业减免税填报 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适用低税率企业(法第28条)将税率差换算成税额,填报在预缴表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 ” 注意:年终汇算时需要报送审批或备案资料,纳税人不能自行减免。 3.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变化 基本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条例第92条)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预缴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政策变化: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政策延续: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填报口径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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