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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全民医疗保险实践与感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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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全民医疗保险 实践与感悟 深圳市社保局 沈华亮 2008年12月5日 重庆 一、深圳市城乡统筹的全民医保改革历程 第一阶段 改革调研试点(1989年3月—1992年7月) 1989年3月国家体改委确定深圳市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1990年起草《深圳市医疗保险试行方案(讨论稿)》,并组织德国、新加坡和国内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1992年3月深圳市在沙头角镇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点。 第二阶段 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1992年8月—1996年6月) 1992年5月1日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年8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一体化,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5年8月医疗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筹。 第三阶段 建立多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7月—2003年6月) 1994年6月3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开展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新模式试点,同年11月在南山区试点。 1996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同年7月1日在全市推行统帐结合医疗保险新模式及多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综合医疗保险开始探索个人医疗帐户与普通疾病门诊统筹的有机结合。 第四阶段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2003年7月—2005年2月) 2003年5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第125号令《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该令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日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农村城市化人员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未为其单独设计制度。 第五阶段 建立城乡统筹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2005年3月至今) 2005年3月1日深圳市在四个街道进行农民工医保试点,并开始试行社区门诊统筹。 2006年6月1日开始在全市推广。 2007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实施少儿医保。 2008年3月1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2008]第180号)全市实施,从整合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扩大门诊社区统筹范围、引导参保人充分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等七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城乡统筹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深圳市非从业城镇居民 ,除少儿外,不单独出台居民医保制度,城镇居民与龙岗、宝安、光明三区农村城市化人员一样,参加城镇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而且都享受财政补助。 二、深圳市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医保体系框架  ? 深圳市医疗保险体系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体现全国一致和公平性; 第二层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体现地区经济差别; 第三层次 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现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间经济差别; 第四层次 商业性医疗保险,体现个体经济差别。 ?基本医疗保险分四种形式: 1、综合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主要是有深圳户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非从业居民,非深户在职职工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主要是非深圳户籍在职职工,深户低保人员、低收入农村城镇化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和其他生活困难非从业居民等; 3、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主要是企业非深户在职职工; 4、少儿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主要对象是在校、在园的少儿以及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大学生参照执行。 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非户籍在职员工); 2、灵活就业人员; 3、由深圳市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由广东省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待遇驻深单位的退休人员; 4、在深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 5、低保人员; 6、农村城市化人员; 7、重度残疾人员; 8、40/50就业困难人员; 9、在校、在园少年儿童及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户籍少年儿童; 10、劳动年龄其他非从业户籍居民; 1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户口随迁入深圳且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总而言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职职工(含农民工)、户籍城镇居民、户籍农村城市化人员以及非户籍在职职工在校、在园的子女。在全国率先实现“三项统筹”即市级统筹、门诊统筹和城乡统筹的目标。 三、深圳市城乡统筹的全民医保运行效果 (一)减轻了财政和企业负担 三次大幅度下调医疗保险费: 第一次调整 财政为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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