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 第2版 教学 高志坚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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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制度 1.使用登记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包含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设区的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到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使用登记程序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如图9?2所示。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二、气瓶充装安全监察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计,2009年我国共发生气瓶爆炸事故26起,爆炸事故率约为0.19起/(百万只·年)。气瓶爆炸事故率是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气瓶爆炸事故率的5~10倍。气瓶爆炸事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气瓶充装环节发生超装、错装、混装、过期瓶充装。对气瓶充装单位实施资格许可、气瓶实行定点充装和实行现场年度监督监察制度,是加强气瓶使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有效措施。 1.气瓶充装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1)具有营业执照。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1.气瓶充装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1)具有营业执照。 2)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 3)具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5)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6)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文件资料。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图9-2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 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只能“临时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予以解体报废。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2.气瓶充装许可证实行年度监督监察制度 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现场监察工作,每年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进行整顿。对整顿仍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每年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充装单位,许可证期满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3.气瓶实行定点充装单位充装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进行处理。对未列入国家标准或规程的气体,应制订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不得充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得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不得由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充装后,充装单位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4.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管理 1)气瓶、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必须取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注册。 2)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装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GB 16804—1997《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3)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和充装单位标识以及每年的变化情况。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4)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具有一定的储备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且符合相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注册许可规定的要求。 5)气瓶充装单位要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 6)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销售单位,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 7)气瓶充装单位必须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和打充装单位钢印、气瓶编号钢印。 第九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考核制度 1.固定式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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