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案例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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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6 - 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方针大跃进时期 1960年大同矿务局老白洞矿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职工684人(未出井110 人),其中有矿长3名,科段级干部16名,一般干部16名,整个矿惨遭破坏。 河南老山庙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87人。 四川中梁山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24人。 抚顺胜利矿火灾死亡110人。 * 法律责任关于负责人任职 阜新集团五龙矿矿长刘廷波,在2006年6.28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后,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 关于事故补报的规定 阜新集团五龙矿在2006年6.28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后,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遗憾的是重伤中有5人于事故发生后16天内相继死亡,却没有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的规定进行补报,迟报了21天,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新世纪瞒报事故第一大案 山西繁峙县“6.22” 特大爆炸事故瞒报事故真相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0#脉王全全井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8人,非法矿主与繁峙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串通一气,隐瞒事故真相。经群众举报和事故调查组全方位深入调查,他们隐瞒事故的全过程终于被查清。 这是一起火药爆炸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作业人员违章用照明白炽灯泡集中取暖,时间长达18小时,使易燃的编织袋等物品局部升温过热,造成灯泡炸裂引起着火,引燃井下大量使用的编织袋及聚乙烯风管、水管,火势迅速蔓延,引起其他巷道存放的炸药和井下炸药库燃烧,导致炸药爆炸。在爆炸冲击波作用下,风流逆转,燃烧、爆炸产生的大量高温、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井下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矿主违反有关规定将大量雷管、炸药存放于井下硐室、巷道,致使发生火灾后引起爆炸。在井下着火长达1小时的情况下,矿主没有采取快速有效的处理措施,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井下作业人员无自救工具。事故发生后,矿主没有制止地面矿工在无任何救护设备的条件下入井抢救,使死亡人数增加。 事故发生当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非法矿主殷三、杨海龙、杨治兴、王建勇等商量并统一了“2人死亡、4人受伤”的口径,并确定由王建勇负责做繁峙县县长王彦平的工作,杨海龙负责做其他县领导的工作,殷三负责应付领导、记者的调查和遣散民工,杨学兵负责转移、藏匿尸体及与死难矿工家属私了。 与此同时,殷三、杨学兵还指使其它矿井的10名民工冒充逃生工人,向繁峙县调查人员作伪证。当晚23时,矿主将遇难矿工尸体进行转移、掩埋。 23日凌晨,矿主杨学兵召集王全全井工人开会,恐吓工人和家属不得说出事情真相,并当即遣散了民工和家属。24日,杨学兵组织10余名工人用钢管、编织袋将副井口盖住。26日,刘锋、舒仕林等纠集20余人填埋副井,破坏现场。27日下午,矿主杨海龙授意王建勇专门给县长王彦平打电话做工作,要求不要把事情搞大。 繁峙县委、县政府在组织事故调查时,轻信矿主报告,并于6月22日事故发生当晚21时左右按“2死4伤”口径向忻州市委、市政府报告了事故伤亡情况。23日,县卫生局局长阎珍发现伤亡人数超过“2死4伤”后,即请示县领导,县长王彦平、副县长王俊生让其按“2死4伤”的口径向上级报告,未向上级报告真实情况。 县长王彦平亲自安排矿主向新闻记者送金元宝行贿(事后查明有11名记者接受了贿赂)。 6月25日,山西省经贸委负责人到繁峙县向县长王彦平等人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事故死亡8人的举报情况,要求核实。但王彦平等人未根据举报的重要线索,按上级要求进行深入调查,也未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28日,繁峙县公安局在已知事故死亡人数超过2人的情况下,根据副县长王俊生的要求,仍按“2死4伤”出具了关于事故伤亡情况的材料。 二00二年繁峙义兴寨金矿的“六·二二”矿难中多名直接涉案人一审完结。被告人石新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殷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建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舒仕兵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海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全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殷山、杨海龙各退十万元人民币赃款予以没收。 “六·二二”特大爆炸案所涉及当地国家工作人员达二十一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八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十三人。十名处级干部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者三人,开除党籍者一人,留党察看者一人,撤销党内职务者三人,严重警告者两人。 * 2006年山西大同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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