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销毁报告(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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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销毁报告(共10篇)   关于销毁到期会计档案的请示   *****:   根据《会计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十、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到期会计档案应销毁。现已将超过保管年限并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凭证和账簿档案整理出来,予以销毁。,请审批。   *******   ***年***月***日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例   公司诉讼网律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注意,一是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二是会计凭证不能仅仅理解为装订好的凭证,没有装订的属于会计原始资料性质的文件,也属于会计凭证的范围。   参考案例:顾国兴、徐忠华、朱蝶飞、杨晓菊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国兴   被告人:徐忠华   被告人:朱蝶飞   被告人:杨晓菊   XX年9月间,被告人徐忠华得知群众举报被告人顾国兴涉嫌侵占东化厂资金,为逃避查处,指使被告人朱蝶飞、杨晓菊销毁该厂真实的年终分配清单,后朱蝶飞、杨晓菊分别烧毁了上述清单。同年11月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法对顾国兴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调查,顾国兴为逃避查处,与徐忠华合谋,指使朱蝶飞、杨晓菊销毁该厂真实的年终分配签收簿,后朱蝶飞、杨晓菊分别烧毁了部分签收簿,并将其余签收簿隐匿于家中。上述销毁、隐匿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达人民币.38元。   被告人杨晓菊、朱蝶飞分别于XX年11月21日、22日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顾国兴、徐忠华指使其销毁、隐匿会计资料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国兴、徐忠华、朱蝶飞、杨晓菊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且顾国兴、徐忠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蝶飞、杨晓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属自首,4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顾国兴辩称:他没有为私利指使他人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签收簿。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隐匿、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签收簿的犯罪事实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顾国兴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忠华辩称:其在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共同犯罪中不属主犯。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XX年9月间,被告人徐忠华指使被告人朱蝶飞、杨晓菊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清单不属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节事实不属犯罪;隐匿、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签收簿犯罪事实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徐忠华系初犯,主观恶性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蝶飞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XX年9月间,被告人朱蝶飞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清单不属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节事实不属犯罪;朱蝶飞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晓菊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XX年9月间,杨晓菊销毁东化厂真实的年终分配清单不属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节事实不属犯罪;杨晓菊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国兴、徐忠华、朱蝶飞、杨晓菊为逃避司法机关的依法查处,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达人民币9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在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国兴、徐忠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蝶飞、杨晓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顾国兴犯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忠华犯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蝶飞犯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晓菊犯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刑初字第1277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石耀辉;代理审判员:薛林;人民陪审员:顾小妹   销毁会计凭证需办理的手续   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等。   由单位负责人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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