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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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学教育风雨百年 ——近代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在中国,自公元2 世纪东汉末出现律学教育,至7~12 世纪唐宋两朝有过一个比较繁荣阶段之后,到元代官方的法律教育被正式取消,一直到清末,法律教育被排除在国家正规的教育科目之外。 即使中国中世纪的法律教育,也是以刑律为主要内容、以科举考试策问为主要形式、既不能称之为学校(School) 又不是大学(University) 类型的、以从属于经学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教育。因此,中国近代以后的法律教育都是从西方传入的。 从19 世纪60 年代起, 随着洋务的兴办, 在西方先进技术和设备大量引进的同时, 西方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也随之不断输入。 1867 年12 月, 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新式教育机构, 同文馆决定聘请已经在馆任英文教习的丁韪良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 并将其作为一门专门课目正式确定下来。这既标志着西方法文化堂而皇之地步入了中国封建教育的神圣殿堂, 也标志着清政府正式宣布吸收西方法文化的开始。 这为洋务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其他洋务学堂讲求“公法学”树立了榜样, 是中国近代引进西方法律教育内容的最早尝试。 清末新式法学教学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和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各种部门法的制定和修订,最终完成了中国近代模仿大陆体系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近代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法学教育源远流长。其中,从1861年京师同文馆设立到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的特定的历史阶段。 1、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设立的京师同文馆时期。以奕、曾国藩、李鸿章等为代表的洋务派在办外交过程中深感培养新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他们认为,与外国人打交道,“今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为“不受人欺蒙”,“必先谙其语言文字”,所以清政府应着手培养通译,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聘请洋人为教员,以造就自己可靠的翻译人才。 1862年7月11日,京师同文馆正式开馆教习,时有学生10人。该馆作为我国第一所具有近代意义的高校,在后来的教学中,科目设置由最初的教授外国语言文字,发展到开设有关自然科学、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课程,不过,类似于今天意义上的法学专业还不存在。 由于外交活动的实际需要,法学科目仅限于国际法,并且为便于学生将来工作中的掌握,国际法课程也只开设于学生毕业的前夕。法律教学活动的开展使得国人以国际法为切口,开始较系统地从“学理”的角度来研习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也正依此而逐渐地萌芽。 2、戊戌变法前后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学较快发展 戊戌变法前后,在维新人物的倡导下,清末的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学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维新派批评统治者无能,使得偌大的中国,“惟敌之命,听客求取”。他们认为“大抵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欲做到翻然变计”,“当以开创之势治天下,不当以守成之势治天下”,因此需“全变”,“变其本”,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风俗、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着手进行彻底的改革。 在法律方面,采用“西人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学习日本“援照西法,广开学堂书院,不特陆军、海军将皆取材于学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诸员,亦皆取材于律例科”。 1895年,盛宣怀筹划的天津中西学堂自举办时起,即于学堂的章程中举列了“律例学门”,初步具备后来的法律系的形态。 律例学门在课程的设置上,继上海格致书院之后,进一步突破“万国公法”的范围,扩大到“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商务律例”等法学科目。 1895年10月2日,盛宣怀通过直隶总督王文韶,禀奏光绪皇帝设立新式学堂。光绪帝御笔钦准,成立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后更名为北洋大学,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所官办大学,也是天津大学的前身。 盛宣怀在举办天津中西学堂时, 直言不讳上书朝廷批评同文馆之得失, 认为其教育“虽娴熟其( 外国)语言文字”, 而对“中外政法之故未通其大”,“小道可观, 而不足以致远也”, 建议学堂的设立应“以法律、政治、商税为要”。 因此, 天津中西学堂自清政府恩准设立起, 即于其头等学堂中设有律例学门, 法律作为一门专门科目在近代中国高等教育中正式设置。 3、20世纪初传统封建法制体系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制体系过渡 20世纪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实现了由传统的封建法制体系向近代的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的过渡。但沈家本、伍廷芳又认为:“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并且,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我国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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