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下非寿险合同准备金(共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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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非寿险合同准备金(共3篇)   非寿险业务的会计核算   XX-10-XX:37   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新准则中有两项专门规范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具体准则,即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从理论上填补了保险会计研究的空白,使保险会计的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非寿险会计是保险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将给非寿险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已赚保费的确定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是保险公司建立补偿基金的来源。《原保险合同》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来看与一般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相类似,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但非寿险业务属于损害补偿性质,保险期限大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通常存在跨越两个会计期间的现象。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风险时间不匹配。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保险风险已经过期间的收入,即保险责任期已过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费收入”。   另外,某些长期保险合同不仅具有风险保障功能,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储蓄性、投资性特征,在保险费中包含了一定的储蓄、投资等因素,风险因素并不唯一。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对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对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二、重新界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新准则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类别:非寿险公司的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将原准则中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下反映。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补提相应准备金。   由于保费收入须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才能调整成“已赚毛保费”,所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就很关键。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非寿险公司从XX年1月l5日开始,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采用l/24法或1/365法等比例法。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特别规定,对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采用1/365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另外,有些非寿险业务不宜采用一般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例如远洋和内陆货物运输险以及某些极短期保险等,须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通常,远洋和内陆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采用“仓至仓”责任的形式,保单没有载明明确的承保期限,因而无法按照比例法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还有单程的旅客航空意外险,仅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间。对这两类业务,保单未到期时,该保单的所有保费都应该计提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到期后,所有保费应转为已赚保费。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的规定,我们可以选择以下方法进行处理:对远洋和内陆货物运输险的保单设定固定的保险期间进行评估,如内陆货物运输险保险期间统一规定为一个月,远洋货物运输险保险期间统一规定为三个月,旅客航空意外险保险期间统一规定为三天或七天。期限设定后,再采用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365法也叫日平均估算法,是根据实际业务的承保期限,逐单对未赚保费准备金进行评估,以未满期日数占一次缴费保险期限的比例来衡量未到期风险。这一方法的准确性较高,但对非寿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   举例说明:假设一张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起保日是XX年12月14日,终保日是XX年2月13日,保费收入XX元,那么,在XX年底应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XX×/60=1   关于已赚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定体现了保险的稳健经营原则。但是,也存在一点值得商榷的问题:在销售费用的配比上新准则还是采取费用当期化处理,这就会造成成本和费用的不配比。   三、保费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   成本,是指保险公司为销售某一保险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保险公司为销售保单、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而引起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由此可见,保险成本是以保险产品或险种为归集对象,而保险费用是以会计期间为归集对象,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如前所述,非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只有将不属于本期的收入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调整成“已赚毛保费”后才是真正本期实现的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以“已赚毛保费”作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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