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有关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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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卫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公司)董 事会聘请和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天龙集团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太原天 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天龙集团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召 开,并于2014 年 1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 )刊登召开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于2014 年1 月26 日上午9:00 在太原市迎泽大街289 号公司十 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理董事长张朝元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出谋划策勇为前锋 排忧解难甘当后卫 1 锋卫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或规章的要求,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 2014 年 1 月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 人,代 表股份共计47,411,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2%;(2 )公司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题 公司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提交的议题为: 审议公司 《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经审议后采 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 权代表所代表表决权的100%赞成票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表 出谋划策勇为前锋 排忧解难甘当后卫 2 锋卫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 出谋划策勇为前锋 排忧解难甘当后卫 3 锋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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